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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法院司法确认一起民事调解协议
作者:张进款  发布时间:2013-03-21 09:04: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太和法院民一庭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对申请人吕某与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011年6月13日,太和县肖口镇陈庙村村民吕某与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012年5月31日前交房,并预付了15万元首付款。2012年5月,吕某接收房屋时发现房屋面积、户型与合同约定不符,吕某认为,太和县某房地产公司已构成违约,并要求退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吕某即到太和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后经该调解委员会耐心细致的调解、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分析双方的利益得失,双方于2012年10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回吕某首付款15万元,于2013年2月28日18时前履行。2012年11月12日,吕某与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向太和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案件受理后,太和法院民一庭及时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符合确认条件后,对该调解协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确认决定书。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发出,表明人民调解协议等形式的调解方式在得到社会认可的同时,被赋予了法律的权威和保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突破口。
来源:自编
责任编辑:吴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