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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
作者:宫大白  发布时间:2013-03-21 09:10:56 打印 字号: | |
  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加强人大的监督,涉及到众多问题,本文就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谈几点看法。

  一、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对象和内容。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有十多条,概括起来有四大项,即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人大的这种性质和职权表明,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律赋予人大“权重位尊”的地位。由这样权威机关实施的监督,是根本制度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措施。

  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但由于对国家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以致出现了象“文化大革命”期间那种权力过于集中,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明确提出,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并使之制度化。党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提出来。这些都是从法律制度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重大措施。当然,落实这些措施,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有来自多方面的监督,而人大的监督则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它的实质,就是人民通过人大,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运转。这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性措施。

  人大监督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形式有多种,如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撤职等。这些监督形式,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监督形式还没有被广泛启用。近年来,采用较多的监督形式是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听取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报告、个案监督、错案责任追究制、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并且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人大监督的对象。人大的监督涉及到国家政权的性质,所以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由人大选举任命、对人大负责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人大监督的对象还包括同级人大对它的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过,这种监督不是产生和负责关系,而是纯粹的法律监督关系。

  人大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按其性质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大类。但重点是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主要是审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人大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与宪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关法规与法律的一致,保证各种规范性文件与人大的决定、决议相符合,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执法监督,主要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公正执法的情况,督促他们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有法不依、贪赃枉法的情况进行追究。三是司法监督,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贯彻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做到勤政廉政等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总体的监督;二是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人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政务类官员进行监督,包括选举、任命和免职、撤职等。

  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监督,其目的和效果就是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把事情办得更好。所以人大既要依法实施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

  二、深化思想认识,法院、检察院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根本保证。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如何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严格依法办事,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完成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

  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统一全体法官、检察官思想,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要从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接受监督。人民法院居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裁判位置,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两院接受人大监督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民宗旨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履行法律职责的高度接受监督。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接受人大监督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的,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和帮助。要通过思想教育和引导,使全体法官、检察官真正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接受监督新理念。

  三、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

  要根据两院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落到实处。一是主动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代会上的两院工作报告。在人大闭会期间,结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两院年度工作重点,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或汇报。对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听取,虚心接受。二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检查、视察和评查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在检查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务求实效。三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为人大执法检查组提供方便,积极协助配合,如实汇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要不折不扣地加以研究解决和落实。四是主动通报两院工作情况,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意见。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能够系统地了解工作,更好地监督、支持和理解两院工作,凡是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都应当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出席、指导或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制定的重要文件也要报送至人大常委会。结合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定期深入到人大代表中征求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改进落实,及时进行反馈。五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司法咨询员。通过这一制度,使人大代表能够全面了解和监督案件,监督司法人员的执法情况,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咨询意见。

  四、完善监督渠道,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性。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两院落实科学发展的直接体现,是落实司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是两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保证,是主动争取人大代表理解与支持的有效形式,是事关两院全局工作的重要举措。在现行体制下,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丝毫不能削弱,必须以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

  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与各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切实增强法律观念。两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依法进行的。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他们对法、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职责的具体表现。自觉地执行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监督与接受监督都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二要不断强化服务观念。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离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强化服务观念,通过联络代表工作进一步密切与广大人民的血肉关系,这是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重要体现。三是要树立整体观念。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人大代表的来信,是不可推卸的任务,关系到人大代表对审判监察工作仍至整体工作的认识和评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把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切实增强做好代表联络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形象意识,在工作中要做到热情、诚恳、耐心、细致、文明、周到。要积极探索开展联络工作的新方法,解决联络工作的新问题,总结联络工作的新经验,使联络工作不断有所创新和突破,确保人大监督渠道的顺畅。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吴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