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加大,当事人离开原住所地,外出经商、务工以致下落不明、地址不详,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情况时有出现,给审判人员直接有效送达带来诸多不便,公告送达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拟制送达方式亦被经常采用。
实践中具体进行公告送达方式上做法不一:一种送达方式是登报方式,即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公告,这的确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公告送达方式,但一律采用该登报方式在具体个案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有些当事人不愿支付登报费用,认为已缴纳法定诉讼费用,另掏钱登报属增加其诉讼成本。有时一个案件在送达开庭、应诉传票及送达判决文书还需两次或两次以上公告,每次费用在150多元至300多元不等,因当事人产生消极抵触情绪,不愿再出钱去登报;另一种被广泛采用的公告方式是在法院公告栏上以及受送达人原住所地附近较醒目的地方予以张贴,并将张贴的公告进行拍照存卷,同时告知其近亲属及邻居。
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此两种做法均具有可行性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可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应最大程度的适用直接送达方式,需公告送达时,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便利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便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化解民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