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民事诉讼总是难以避免的, 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利益,双方争执不休,只好对簿公堂。原、被告在法庭上各自据理力争,最后法庭作出判决,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受害方的损失给予补偿。这是我们常见的诉讼模式,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但是事情往往并没有就此结束。败诉方如果不服判决,还要上诉,即使法院驳回上诉,强制执行,说不定人家还是耿耿于怀,案子虽然结了,两家的怨却没有解,甚至越积越深,给社会留下了不和谐因素。正基于此,太和法院另辟思路,在调解上下工夫。他们在充分了解原告、被告的苦衷和意愿的基础上,进行沟通、磨合,苦口婆心、滴水穿石,促使原本“势不两立”的双方握手协商,化干戈为玉帛,达成诉前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不伤和气,将“冤家”化为朋友,为社会消除了不和谐因素。 三年来,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603件,审结5906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3774件、调解、撤诉率达64%;促进了全县社会稳定与和谐。他们说:愿世上少一些“官司”,多一些调解,少一些矛盾,多一些和谐,善莫大焉!
发挥三个优势,加大两个力度。
一是法庭自身优势。随着法官行业的不断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全面得到提升,在调解那些法院案件中,具有工作经验的法官经过劝解、说服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如该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张某与刘某宅基地使用权一案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孙彪具有多年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在调解时,组织村委会干部和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经过说服和疏导,张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对争议的宅基地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找到了调解的共同点。在调解一些新类型案件中,专业较强,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通过法理分析,更正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二是当事人优势。太和县是个农业大县,人口164万,其中农业人口达94%,又是个书画之乡、体育之乡,这种人文特点。“和为贵”在当事人的思想观念中一直占主导地位。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就要求法庭进行调解,愿意与对方沟通对话。
三是社会环境优势。法庭灵活、便捷的调解方式,解决了招商引资、城镇建设、房屋拆迁等大局工作中发生的大量纠纷。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如该院在审理城镇建设中发生的拆迁补偿纠纷中,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案件及时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加大二个力度。
一是加大法律指导力度。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促使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如该院李兴法庭受理贾某诉其三个儿子赡养案件中,贾某现年76岁,并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三个儿子均不愿尽赡养义务。该庭受理此案后及时到当事人住所现场开庭,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参加,通过现场讲解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指出其行为的严重性,保证今后善待老人,得到了老人的谅解,使父子双方当场和解达成协议,三个儿子每人每年付给老人生活费1200元,使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在当地引起了良好的反响。
二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诉讼调解工作。营造着重调解的氛围,利用《法院简报》、《法官园地》宣传栏,宣传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的做法和效果,与县电视台配合开办栏目。县电视台《民主与法制》栏目播出《这笔借款该谁还》的节目,于某诉村委会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某态度极不冷静,声称该村没有确定村委会主任,拒绝接收有关法律文书,拒不出具法人代表身份的证明,主审法官经多次做工作,使双方冷静地做下来协商,终于达成协议。
围绕三个重点,做到两个结合。
一是设立诉前调解中心,快速调解纠纷。诉前调解是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在立案审查期间,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由诉前调解中心对双方进行调解,在第一时间把矛盾化解掉。对不属于法院管辖或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解决的案件,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努力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和实际困难。
二是积极开展审前调解。审判庭在收到立案庭移交的案件后,首先由承办法官熟悉案情,把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统计显示,该院审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占调解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二。审中调解力度。在开庭时,根据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出现的具体情况,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结合公平合理原则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协商,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在庭审中达成协议。在调解中,法官因案制宜,采取冷却调解法、换位思考法、以情动人法、巧借外力等多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正确处理好调解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关系。
三是以审后调解为延续,力争案结事了。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双方矛盾尖锐的案件,在开庭审理中无法调解的案件,法官在开庭后,仍要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积极与当事人亲友、代理人、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联系,邀请他们参与协助调解,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做好判前释法工作。在判决宣判前,对可能败诉当事人以及判决后可能矛盾激化、上访的当事人,法官将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使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促使当事人在宣判前接受调解。
在具体工作中,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做到两个结合。
一是与落实便民措施相结合。为方便群众诉讼,法庭积极开展就地调解,便民调解、亲情调解等活动。如民一庭法官沈怡受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件,70多岁的陈老太在被告2岁时就收养了她,含辛茹苦把被告拉扯达并成家立业。但因被告的妻子为琐事辱骂她,陈老太为此提出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而被告认为陈老太已经七十多岁,正是需要照顾的时候,坚决不同意与原告解除收养关系。在调解时,原告态度非常坚决。为缓解原告的愤怒情绪,在原告哭诉的过程中,沈怡要求被告及妻子不得打断原告陈述的行为。同时为避免在被告陈述有关问题时会刺激老人,沈怡单独将被告及其妻子叫到法庭外边,听取被告陈述意见。再指出被告及其妻子再处理与老人关系上的不妥之处,陈老太心软了,同意撤回起诉。
二是与相关行政行为相结合。在新的形势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断深入,如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纠纷、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土地征用中发生的纠纷案等,其中的许多问题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多地带有转型时期特有的行政彩色。这类案件如实现“案结事了”,离不开有关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如行政庭再审理宫某与某公司相邻采光纠纷案中,如单纯地判决某公司停止建房,并不能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法庭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妥善地将矛盾化解。
建立三个机制,争取两个支持。
一是建立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任务,对当前购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双方矛盾不大,法律关系明确,遂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达到及时解决;同时,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如李某某诉关某财产损害纠纷案,周某某是上访老户,曾赴京上访多次,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李某某的诉讼期望值相差较大,赵庙法庭庭长多次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并邀请包村干部、村组干部、邻居做李某某的调解工作,顺利调解了此案,后李某某到法院送来了感谢信。
二是建立调解工作考核机制。尽管调解率一直是司法统计中的一项指标,但在法官的考核体系中,始终没有足够的体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积极性的发挥。近几年来,法院逐步完善法官考评体系,在《目标考评办法》中,率先将调解率作为法官考评的一个重要参数。同时,每年还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干警,授予“办案能手”称号,给予相应的表彰和物质奖励。
三是建立调解督查机制。院长、分管院长定期到各庭督查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对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院长、分管院长亲自参与协调。加强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每季度抽取各庭的调解案件,从调解程序、调解内容及调解书制作等方面进行评析,并将评查结果在全院通报。
为进一步增强调解的效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争取两个支持。
一是争取人大代表和基层组织的支持。在办理案件中,如果就案办案,双方矛盾仍然不能解决。法庭要求人大代表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参加调解,在妥善处理纠纷后,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是争取专业人士的支持。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释惑解疑,提高调解成功率。经济庭在审理一起甘蔗苗购销合同一案中,邀请了当地农技师对原告进行了详细解释,消除了原告的疑虑,案件达到及时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