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我院首次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我院依据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15时左右,被申请人何某某在太和县旧县镇旧西居委会住处内,用斧头将其妹妹砍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后经阜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被告人何某某作案时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脑瘫)伴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于该案属新类型案件,承办法庭刑二庭对此非常重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做了反复的研读和推敲,针对存在的疑惑及时进行讨论和请示,并将此次庭审活动作为观摩示范庭邀请上级法院及社会媒体进行监督。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何某某在以往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精神异常,情绪易波动,时有暴力伤人行为,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其虽被监护人采取了约束措施,但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法定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刑二庭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