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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
  发布时间:2020-01-05 11:15:26 打印 字号: | |

申诉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要求:

一、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均为原件)。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者移动电话号码);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法的具体条、项)及具体事实、理由(没有列明法定事由或列明的法定事由与事实、理由不相一致的,应予补正,再申请人拒绝补正的,不得收取再申请申请书等材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应为原件),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七)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

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修改后重新提交,直接在材料上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签名(盖章)。材料中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修改后重新提交,拒绝修改的,不作为申请再审对待。

二、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诉讼代理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提交有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工作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必须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法律服务所函中都应有“代为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以上人员均应写明电话等便于联系的相关信息。

四、原审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所有裁判文书,提交的法律文书要求清晰、页码连续、齐全,不可有涂改、批注。

五、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人应提交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及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的,还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副本。

再审申请人应提交证据目录,列明证明目的。


 
责任编辑: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