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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发布时间:2020-01-06 11:20:36 打印 字号: | |

1.刑事案件


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民商事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案件
(1)起诉状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完整,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及代理权限明确;


(3)有明确的被告;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已经依法申请复议;


(5)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6)受诉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


(7)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4.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符合格式,内容完整;


(2)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有给付内容和履行行为的义务;


(3)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起诉;


(4)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负有义务的人;


(5)被执行的目标明确;


(6)执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7)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范围;


(8)本院具有管辖权;


(9)有关的法律手续齐全。

 

 
责任编辑: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