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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和举证责任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1-06 11:11:51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尤其是市场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而这种风险程度与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紧密相关。遇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实现权利的风险增大时,虽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仅仅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并不能完全排除风险。胜诉意味着权利被依法确认,而权利的实现仍然取决于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为了减少执行风险和保障权利的尽早实现,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执行中的举证义务,若举证不能的,执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特作如下告知制度:

一、申请执行时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姓名、单位(含地址和电话)、住址、电话、手机号等,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电话、手机号等。

2、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据法规作出的决定)。

3、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其线索。即: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房地产(地址和面积)、车辆(车型、车号、数量)、仓库(地址、库存情况)以及有关生产、经营的设备和设施等情况。

二、关于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方法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时,不预交申请执行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三、不得对人身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四、对申请人难以实现权利和权利被依法消灭情况的告知。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债权执行凭证,或者待其有履行债务能力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时,本院亦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3、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本院亦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只能在破产清算时按比例受偿,未能受偿部分归于消灭。

4、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其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亦归于消灭。

      如在中止执行期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的线索应及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电话号码:0558—6712513),并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即按规定办理恢复执行手续。

 
责任编辑: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