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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中的大道理
作者:曹云龙  发布时间:2017-08-15 08:59:01 打印 字号: | |
  2017年6月,太和县人民法院五星法庭庭长闫建仁以调解方式结案了一件“小而烦”的案件,小是指案件诉讼标的小,只有3576.1元,烦是指当事人之间麻烦大、怨气重,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如果没有不厌其烦的耐心,可能达不到满意的效果。

事情还要从农村常见的“地边子纠纷”说起。齐某与齐某某是同村村民,2014年5月,齐某经村委会同意,承包了村西一块可耕地。但是齐某某却有自己的想法,他怀疑应该分给自己的宅基地被齐某托关系抢走了,在多次交涉和反映情况无果的情况下,他开始采取自己的方式表达不满,连续二年用除草剂对齐某上述可耕地上的农作物进行了毁坏。可想而知,齐某不会容忍这种事的发生,双方的对立情绪扩大,并且有向着不可控方向发展的趋势。事情闹大了,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也介入了,虽然进行了多次处理,但均没有达到妥善的处理结果,双方的纠纷不仅没有化解,积怨反而越来越深,为此齐某起诉,要求判令齐某某停止侵权,赔偿两年经济损失3576.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该案审理的难点在于齐某的经济损失无法确定,既不能确定农作物的损害面积也不能确定损害程度,由于时间长久,也不能进行评估鉴定。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审理,齐某的诉求有很大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而且双方的矛盾已然发展到了几乎一触即发的地步。针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闫建仁并没有急于排期开庭,而是确定了先行调解的思路。他把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庭,然后开始了背靠背的调解。先向被告齐某某了解情况,通过询问,在齐某某自认了损害的事实,以及受损农作物的面积、价值后,向他讲明该案的法律后果,齐某某当场表示同意调解。然后让二人在调解室见面,经过耐心的释法析理,两人冷静下来并且愿意做出让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齐某某赔偿齐某1000元调解结案,赔偿款也当庭履行。双方还承诺以后不再因此事挑衅报复。

在采访闫建仁时,他与我们分享了一些在基层法庭多年从事审判工作的思考和体会,令人颇感份量沉重,受益良多,从中也充分体现出了人民法官的专业精神,那份责任感,和职业担当。他说:“如果单纯从‘就案办案’的立场出发,这个案件可以动员撤诉,也可以简单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案结事未了,矛盾仍然在那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怎么办,是推给其他部门处理,还是就这么拖下去,让各种不服气继续发酵。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必须要看到案件背后的和谐、稳定的问题,我们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依照已经查清楚的证据事实,公正地、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判是可以做到的,这个并不难。但是,裁判的效果怎么样,问题是不是得到了妥善解决,就考验到了负责任的态度。”

“所以啊”,他最后说,“能彻底解决的纠纷,就尽量地解决,不拖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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