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审判动态
院长亲历反家暴案件审理制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作者:曹云龙  发布时间:2017-10-11 09:21:06 打印 字号: | |
  家庭暴力,不仅仅限于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伤害,还应当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跟踪、骚扰等精神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9月30日上午,太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了一份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案首次将骚扰、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反家暴的裁判范围,明确警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兼顾实现了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最大化。

   太和法院院长吴静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主持办理了该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从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于201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王某女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此后,二人暂时分居,王某男反复多次对王某女进行纠缠,不但到王某女的工作场所守候、闹事,还多次用牙签、口香糖等物堵塞王某女暂时居住的门房锁孔,甚至整夜在王某女暂住的居民楼撬门并企图破门。此外,王某男又到王某女的父亲所经办的公司场院闹事,还打骂保安人员,王某女报警处理;王某男又到王某女的弟弟家中纠缠吵闹。因王某男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到王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为此,30日上午8时30分,王某女向太和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到申请后,太和法院快捷立案、快捷审理、快捷执行。合议庭立即审查了王某女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伤情照片、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询问笔录、录像光盘、监控视频截图、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了王某男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属实,认为王某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于30日上午10时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男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活动:申请人王某女的工作场所、王某女的居所、王某女父亲工作生活的场所、王某女弟弟的住所;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男使用骚扰、跟踪、暴力等手段妨碍申请人王某女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工作生活。裁定中还载明了王某男若违反前述禁令将会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止暴须及时,该案的承办法官法院院长吴静和民三庭庭长刘松梅随即联系公安派出所,在向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一边对被申请人王某男进行训诫、法律宣讲和心理疏导,晓之以理,告知其家庭暴力不是我行我素的私事,并非法外之地,希望其理智处理,一边对申请人王某女进行耐心劝解,动之以情,劝导其凡事要适当留有沟通的余地。经过二位承办法官的细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诚恳表示以后冷静对待家庭矛盾和感情危机。此时,时针已指向12时30分,从立案、到送达、到调解结束,用时大约4小时。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