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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
廉政风险点进行防范的规定(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7-05-01 09:52:58 打印 字号: | |

 

 

 

 

太法[2017]52

 

执行局:

现将《太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廉政风险点进行防范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太和县人民法院

                      0一七五月一日

 

 

发:本院领导、各庭室科队

 

 

太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

廉政风险点进行防范的规定(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关键节点操作流程,防范执行中的廉政风险,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十个严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等规范文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执行前准备

廉政风险点1:收到案件后不及时进行财产查找,拖延执行,选择执行,消极执行。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后3日内报请统查。立案执行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规定项目的调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财产查控措施的,需向执行法官做出书面说明,并经执行法官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控制期限。承办人应将审批表附卷归档。

廉政风险点2: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主动核定被执行人信息,不得任意追加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撤销严格审查删除、撤销的条件

(二)财产调查与控制

廉政风险点3:对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及时进行核实和控制,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现象,降低执行效率。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应每日查看执行信息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信息系统反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未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需向执行法官做出书面说明,并经执行法官批准后,承办人应将书面说明和审批表附卷归档。

廉政凤险点4:恶意违反有关规定,采取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侵害权利人利益。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财产权属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以外案件相关人名下财产的,必须由执行法官进行审批,经执行法官批准后,承办人应将审批表附卷归档;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应录入执行信息系统。

(三)财产变现

廉政风险点5:因利益或人情输送,故意拖延财产变现程序,不及时对需要变价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

风险防范措施:对需要变价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后,承办人应在1 0个工作日内申请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并在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妥委托手续的,承办人需向庭长做出书面说明,经庭长同意并报执行负责人批准,审批表应附卷归档。承办人应在执行信息系统中填报未办理委托手续原因,在线提交市高级法院备案。

廉政风险点6:因利益或人情输送,违反拍卖优先原则,对依法应当首选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而采取其他方式处置。

风险防范措施:对依法应当首选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而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承办人需向庭长做出书面说明,经庭长同意并报执行负责人批准,审批表应附卷归档。

廉政风险点7:违反法律规定,干涉发布拍卖公告,干涉拍卖公司正常的拍卖程序。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应严格遵守拍卖公告的规定,执行指挥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巳发布的拍卖公告进行抽查。

承办人不得违反规定,指令拍卖公司暂缓或中止拍卖;不得随意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

廉政风险点8:拍卖成功后,故意拖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风险防范措施: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承办人应在10日内将裁定送达买受人。裁定送达买受人后,承办人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四)案款分配与发还

廉政风险点9:为刻意偏袒参与分配案件中的部分债权人,而制作有失公平的分配方案,或者向被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隐瞒分配方案。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应向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送达分配方案,并将方案录入执行信息系统。执行指挥中心将定期查看参与分配案件的执行日志。

廉政风险点10:扣划和收取案款的时候,数额与执行标的有差异,以此方式额外收取“佣金”“好处费”,甚至索贿。瞞、截留、拖延发放执行款物及将案款发还给与本案无关的人。

风险防范措施:扣划的款项,必须直接划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收取的现金,应及时移交本院执行案款管理员或汇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案款发还按照《太和县人民法院关于案款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承办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冒领执行款物;案款的收发都要经过案款管理系统全程留痕。

廉政风险点11:案款发放不及时,恶意拖延发还,暗示索贿。风险防范措施:案款应及时发还给申请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承办人应在执行案款到帐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发还申请执行人。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进行发还的,承办人需向庭长做由书面说明,经庭长同意并逐级报主管执行工作院长批准,审批表应附卷归档。

(五)异议、复议审查   

廉政风险点12:不依法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风险防范措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材料一律由执行异议团队统一进行备案登记,内勤将异议材料准备齐全后移交执行异议团队审查。

廉政风险点13:不依法制发裁定,而以通知等其他方式告知异议审查结果,剥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或诉权。

风险防范措施:执行异议审查团队审查异议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在裁定中载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或诉权。

(六)综合保障

廉政风险点14:未实结案件中的查控财产自动解冻、解封。

风险防范措施:所有未实结案件中涉及到查控被执行人及案件相关人财产的,一律到执行指挥中心专人登记备案;承办人应定期查看查封、冻结期限,对于未实结案件及时履行续封、续冻手续;承办人调离工作岗位的,必须将其承办的所有未实结案件中查控的财产状况进行交接。

廉政风险点15:执行公务过程中公车私用以及将公车提供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使用。

风险防范措施:执行局所有公车驾驶人应按照《太和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车使用责任。禁止执行公务过程中公车私用以及将公车提侠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使用。

廉政风险点16:执行公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让当事人承担不必要费用,或与当事人“三同”

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出差办案审批制度,建立出差人员相互监督措施,回访案件当事人。

二、廉政风险责任监督管理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配合院纪检、监察执行廉政风险点的防范和监督工作,以及执行绩效考核工作。

(一)执行指挥中心每月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请统查和规定项目调查,且又未进行书面说明的案件,在局内通报。

(二)执行指挥中心将定期抽查执行办案系统中未置为已读的消息数与未结执行案件数的比率,并按月在局内通报。

(三)执行指挥中心每月将执行信息系统反馈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承办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控制措施的案件,在局内通报。

(四)执行案款管理员每月将执行案款到账后未按规定时间发还申请人的案件,在局内通报。

(五)院、局及执行法官认为其他有廉政风险点的不规范执行行为,在局内通报。

因未按照上述执行关键节点廉政风险防范规定执行的,全年在执行局局内通报次数位于前两名的承办人,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的推荐资格;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涉嫌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廉政风险责任承担

执行廉政风险点的防范工作实行主体责任追究制,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风险防范的,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审批领导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主管执行院领导,对执行局正、副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执行局负责人对执行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执行局各执行团队执行法官对本团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执行局承办人是自身所承办案件的廉政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在执法办案中发生廉政问题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按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严禁领导干部跨团队、跨业务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对于主管执行院领导、执行局部门领导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于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本规定由执行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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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