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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流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1 09:57:11 打印 字号: | |

 

 

 

 

 

太法[2017]51

 

执行局:

现将《太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流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太和县人民法院

                      0一七五月一日

 

 

发:本院领导、各庭室科队

 

太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

流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分类管理,规范涉不动产腾退、相邻关系等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流程,防范渎职侵权,减少执行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规范执行原则】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执行,按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及时、全面的调查,应当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积极调查核实,应当依职权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积极调查核实。

第二条【执前审查原则】

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执行案件后,应当针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对照卷宗材料逐条审查,发现案件在审判阶段存在程序或者实体错误的,不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流程。

第三条【审慎执行原则】

案件承办人在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涉案土地、房屋的权属、他项权利等情况。案件承办人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上述单位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未加盖印章的不得直接作为财产处理的依据。

涉及到不动产强制腾退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预案。

第四条【实地勘察原则】

案件承办人应当到实地进行勘察以确定不动产的位置、权属状况及占有使用情况,并制定勘查笔录。涉及到不动产腾退的,在实地勘察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与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的执行内容并记入笔录,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视频资料、避免执行错误。

第五条【全程留痕原则】

案件承办人应当注重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对执行现场进行记录。携带执法记录仪,对执行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现场,还应安排专人对执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可使用单兵系统等执行装备。必要时,还可与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联接,对执行现场进行同步远程监控、指挥协调。

二、准备工作

第六条【走访、调查】

强制执行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到被执行人或占用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走访、调查,请以上单位协助做被执行人或占用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以上工作情况记入笔录,一并附卷。

调查笔录中应当包括被执行人户籍、实际居住地、婚姻登记情况、家庭成员信息和涉案标的中危险物品存放地等信息。

 第七条【公告、公示】

法院依法处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后,被执行人或占用人拒不迁出的,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限期履行公告由院长签发,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同时,对于有关所需注意事项、因不履行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公示。

第八条【预先财产查控】

强制执行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预先采取查控措施。查控财产的价值范围包括申请执行费及替代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罚款等可能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谈话】

限其履行公告届满后,案件承办人应当传唤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或占用人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案情复杂的,实施庭庭长应同案件承办人一起与被执行人或占用人谈话,准确掌握被执行人或占用人的思想动态。

第十条【先行司法拘留】

限期履行公告届满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情形的,可以先行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第十一条【执行现场调查】

涉及到房屋腾退的案件,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助理、案件承办人应在强制执行前,到房屋腾退地、腾退物品存放地以及涉案人员安置地进行现场调查,判断是否具备腾退条件和人员安置条件,并制作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执行现场勘查】

强制执行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到强制执行现场勘查情况,了解涉案标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最新动态并制作工作记录,为强制执行活动做好准备工作。

三、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将案件整个执行思路和可能因此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妥善安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强制执行行为而引发的各种风险。

对涉众、涉院级以上重点信访人的案件,在强制执行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简要案情、执行工作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内容。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过程中案件的不稳定因素复杂程度,对案件强制执行进行风险评估。

不稳定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对抗情绪是否激烈;

2、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关系亲密的亲属,是否有威胁、干扰强制腾房的可能;

3、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企图抗拒执行的方法和手段;

4、临时安置房是否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

5、涉案标的,如房屋水、电、气等的布局情况;

6、涉案标的周边的环境,是否容易引发聚集围观;

7、强制执行的最佳时机;

8、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舆论;

9、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引发暴力抗法、恶性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因素。

四、执行预案

第十五条【执行预案】

强制执行前,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制作预案,预案中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

第十六条【执行预案报告】

执行预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执行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内容。

下一步工作方案中应当对风险评估过程中案件的不稳定因素提出具体、可行的工作举措。

下一步工作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强制执行现场的行车路线、行车时间、交通拥堵情况;

2、执行参与人员的数量及分工、分组情况;

3、执行参与人员的集结点及进入现场的方式;

4、拟设置外围警戒线的范围和所需警戒人员数量;

5、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司法拘留手续;

6、搬家公司联系情况及车辆信息;

7、被执行人及家属临时安置房屋信息;

8、腾退物品存放地信息;

9、强制执行前是否召开相关部门(法警队、研究室、办公室等)联席会;

10、强制执行前是否请示、协调相关单位(县委政法委、公安局、村镇街道基层组织等)联席会;

11、强制执行前是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参与执行;

12、强制执行过程中社会舆论风险及是否邀请媒体记者参与执行;

13、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风险等级及稳控方案。

五、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宽限期】

法院对以将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探路】

强制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在强制执行开始前提前30分钟进入执行现场了解情况,并将涉案标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最新动态报告强制执行指挥员。

第十九条【现场控制】

进入执行现场后,查清腾退房屋内的人员情况,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实现有效控制,并排除危险物品。发生抗拒执行的行为或妨害执行行为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立即采取。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执行现场的外围设立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根据案件需要,可协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周边道路进行封闭及疏导车辆。有必要的,安排现场医疗救护和消防措施。

强制执行时,有记者、搬家公司等人员现场参与的,应提前制作相关标识、名册,供现场执行时统一佩戴。未佩戴统一标识的,不能进入警戒线。

对老弱病残人员,可有执行人员或法警与其近亲属或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所派人员进行看护。对未成年人,可要求其监护人或成年近亲属带离执行现场;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拒绝的,可由执行人员、法警或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所派人员将未成年人带离执行现场。

第二十条【物品登记】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一一登记造册,由当事人、在场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物品交接】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财物,由案件承办人派人运至制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被执行人拒绝接收且不宜长期保管、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通过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及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处置】

对于执行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强制执行预案及时妥善予以处置;必要时,可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指导、协调、支援。

如果因强制执行预案不完善或者部署不周全,导致现场出现被执行人自杀、自残等方式相威胁的突发事件,经做简短化解工作无效后,应听从现场指挥员指挥,立即将执行队伍全部撤出现场,终止本次强制执行活动。

六、稳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释名引导】在强制执行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强制执行预案,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开展解释和释明工作,安抚、监控其情绪,引导被执行人通过合理途径反应自身诉求。

第二十四条【属地稳控】

在强制执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属于重点信访对象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向我院信访办反映,按照“属地原则”协调当地有关单位、社区等基层组织妥善稳控。

第二十五条【避免激化】

采取拘留措施的,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对自身错误行为有一定认识的,选择适当时间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经拘留教育仍不起作用的,解除拘留后应协调有关单位、社区密切关注该人动向,并继续跟进做好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或形成长期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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