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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八)之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8-04-03 10:09:02 打印 字号: | |
  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 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75、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规定72条规定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本规定73条、74条规定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责任编辑: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