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上午,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初,合肥某燃料公司生产负责人解某某与薛某甲计议,由该公司提供具有环境污染性的工业固废物(HW08)(业内简称废油泥),让薛某甲在太和县三堂镇用于“炼油”,并给予薛某甲一定补偿。薛某甲找到被告人薛某乙让其提供场地倾倒废油泥,许诺给予报酬。自2016年4月初至2016年9月份,经解某某安排,由被告人薛某丙负责押运,先后将267.38吨油泥倾倒在薛某乙提供的太和县三堂镇康庄村委会薛营南地废弃的砖窑厂内,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巨额公私财产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某、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非法倾倒有毒的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合肥某燃料公司、解某某、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五被告违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起环境污染事件所产生的应急监测、场地环境调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代履行费用以及应急处置费用,并判令五被告在安徽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因案情复杂重大,社会影响广泛,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宣传效果,强化该类型案件的示范效应,以达到惩戒犯罪,教育群众的效果,阜阳市两级检察机关组织人员观摩庭审,太和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进行了旁听,市县电视台进行了报道。
该案的公开审理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法检深度配合,深入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共同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神圣职责,体现了践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担当。二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中举证,在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充分运用科技法庭技术手段进行了多媒体证据展示。三是案件审理全过程贯穿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