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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法院为您细说“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作者:孙明慧  发布时间:2020-03-26 15:17:49 打印 字号: | |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否相同呢?下面太和法院将为您介绍的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两者之间的区别。

在开庭审判过程中,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会辩称被告人系事出有因,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考虑到我院此两种案由的案件较多,且有时合议庭会出现分歧较大的意见。太和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庭务学习会议上特对此两种案由的案件进行了学习,各刑事审判专业法官分别发表自己的意见,形成统一意见,保证量刑公平公正。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行为侵害的对象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被告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

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

    从主观故意上,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太和法院刑事审判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审判过程中,注重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教育疏通,缓解双方矛盾,为全面净化太和社会治安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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