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张三连续七天在超市内,通过外衣遮挡的方式将未称重的肉食带离超市。在第七次行窃时被超市员工抓获。张三窃取财物价值五百元,在赔偿超市后取得超市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张三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太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其经太和县司法局社区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同意接收进行社区校正。依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张三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认定为“多次盗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吸取被告人的深刻教训,踏踏实实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为自己为家人创造美好生活,切勿投机取巧,以身试法。此外提醒广大商场超市经营者,眼下各地正在复工复产,在维持经营秩序的同时,还要多留意经营场所内的财物,切忌麻痹大意,被小偷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