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午,太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博寻衅滋事案。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审判是一场“没有被告人”的审判。
太和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宣布由于被告人王某博患精神分裂症,经鉴定无受审能力,故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经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或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由于本案系被告人缺席审判,合议庭在公诉机关举证质证环节更加注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保障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辩护人提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目前的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或者监外执行;法定代理人表示,今后会加强对被告人的监管,及时进行治疗。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当庭表示,目前医疗卫生水平较发达,法定代理人要对治疗有信心,同时加强对被告人的监管。合议庭宣布休庭,进行合议。
“全体起立,宣读刑事判决书”,合议庭当庭宣判。此次判决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作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判决。
太和法院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同时,实现了惩治犯罪、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统一。下一步,太和法院继续加强对此类审判程序的指导,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不会缺席,也不会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