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事审判庭在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民事审判庭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两被告(均为企业)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解封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以太和县财政局欠其公司的等额到期债权为担保。
经审查,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公司已经以太和县财政局欠其公司的7500000 元到期债权提供担保,且有利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太和县人民法院合理选择执行财产,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平衡,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