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与司法秩序,倡导诚信诉讼,日前,太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原告开出2000元司法罚单。
2020年1月,原告尉某中以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16日的一张收条作为证据,以其名义向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冯某及其女儿被告冯某静要求还款。原告尉某中在2020年4月24日上午第一次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时称,2017年9月16日他转账给被告冯某静4万元款,其亲眼看到,被告冯某亲笔书写收条一份。
被告冯某当庭提出异议,表明自己从未在收条上签字并申请笔迹鉴定。
2020年5月7日原告尉某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某的撤诉申请。
2020年6月12日在第二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中,原告尉某中又称没有看见收条是不是被告冯某本人所写,书写收条时总共有包括其二人在内的四个人在场见证。
由于原告尉某中两次庭审中叙述相互矛盾,言辞不一致,本案主审法官马治国发现后,当庭多次询问原告尉某中,为何两次开庭审理中陈述情况不同,最终原告尉某中当庭承认,其并未看到被告冯某写收条,第一次开庭时说的是谎话,第二次开庭时说的是真话。
太和法院认为,原告尉某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裁判,但庭审中故意虚假陈述事实经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悖离了社会诚信,也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太和法院对尉某中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尉某中对庭审中的关键证据,当庭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