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见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部分法院干警及被告人家属参加旁听。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丁某某、见某某在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考务中队科目一考试中,通过为考生穿戴作弊设备(包含摄像头、电池、耳机、无线发射接收信号设备),并将考生送入考场的方式,先后为常某某、王某某二人组织作弊。
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见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在考试中实施作弊,严重侵犯了考试公平、考生利益以及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投机取巧、以身试法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应考、遵纪守法,切莫铤而走险,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