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动态
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及一名干警分获洗钱犯罪专项打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作者:王雅露  发布时间:2022-01-29 16:59: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反洗钱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下发文件,对2021年度安徽省打击洗钱犯罪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通报表彰。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荣获法院系统“洗钱犯罪专项打击先进集体”称号,干警祝兵荣获法院系统“洗钱犯罪专项打击先进个人”称号。

近年来,太和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洗钱犯罪专项打击的通知》(合银发〔2021〕27号文)文件精神,在严厉打击上游犯罪的同时,加大对下游犯罪的惩治力度,将打击洗钱犯罪作为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对下指导功能,依法审结范某和李某某等多起洗钱犯罪案件。

打击洗钱犯罪不仅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对遏制上游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反洗钱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推动全县反洗钱工作再上新台阶。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