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动态
上门立案变服务,诉源治理觅思路
作者:马岩  发布时间:2022-04-25 15:39:06 打印 字号: | |

“救救我,救救我。”4月22日太和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接到了一位老人的求助电话接线员询问了一下情况原来,该老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二儿子尽赡养义务。

太和法院为便利当事人立案,2021年制定了关于上门立案的方案,工作人员及时安排上门立案并积极主动与司法局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月24日,太和法院立案庭庭长陶磊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胡继奎共同前往太和县大新镇辛庄村幸福院上门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立案服务。

据悉,今年80岁的太和县肖口镇钱庄村郝某某为低保户,生育三儿三女。早年,老伴和三儿子不幸去世,平时靠三个女儿和大儿子照顾。

二儿子早年定居外地,自那以后对老人不管不问,谈及伤心之处,老人泪流满面。在了解了立案的基本信息后,陶磊和胡继奎一行来到肖口镇派出所核实信息。

       派出所积极配合提供了钱庄村村干部的电话。紧接着他们来到钱庄村村委会,村干部大概说明了一下情况。

 二儿媳说老人的二儿子目前也得了脑瘫,而且以前老人偏心,没有处理好家庭关系,因此不同意老人的赡养方案。在立案过程中陶磊向老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并现场电话连线老人的二儿子,告知其处理家庭事务应该以和为贵,互相理解包容,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在场的司法局工作人员也边服务边调解,努力缓和父子之间的关系。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更多人都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上门立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办案思路的转变,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无论案件大小,都要积极从源头上化解。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机关的温暖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