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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偷越国境电信诈骗案
作者:王雅露  发布时间:2022-08-30 11:20:21 打印 字号: | |

2022年8月25日上午,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由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乔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一案。

为进一步加强广大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切实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太和县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近60人走进法院庭审现场旁听庭审,亲身感知诉讼过程。

被告人乔某某等人结伙从中缅国境偷渡至缅甸邦康一诈骗窝点,后又进入缅甸勐能“大光”等诈骗窝点,利用电信网络对国内群众实施诈骗。通过冒充军人身份与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等方式,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财产。此种诈骗方式称为“杀猪盘”,“杀猪盘”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交友等方式,诱骗受害人投资、赌博、网贷的电信诈骗。骗子把受害人叫做“猪”,把建立情感关系的过程叫做“养猪”,最后的诈骗叫做“杀猪”。这种诈骗融合了婚恋、刷单、博彩、投资等多种骗局,属于较难防范的诈骗类型之一,也是伤害性较大的诈骗类型之一,受害人往往倾家荡产甚至背负巨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汪某某、陶某、苗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陶某、陶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审判员有条不紊地驾驭整个庭审流程,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发表了各自的意见。11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庭前,太和法院干警还向旁听人员发放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单页,进一步普及电诈手段及危害。

太和县人民法院提醒大家,电诈害人害己,切勿受到高薪诱惑,幻想一夜暴富,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自觉抵制赴境外或在网上参与涉赌涉诈违法活动。切勿轻信赴缅北地区务工等招工信息,切勿非法出入国境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如发现此类不法行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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