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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4 12:01:53 打印 字号: | |

(2022)1222破2号

本院根据安徽泰德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 108日裁定受理安徽泰德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10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泰德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泰德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1110日前向安徽泰德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阜阳市太和县镜湖西路北侧F101户(国泰广场西北角),邮政编码:236600,联系人:王豪,联系电话:136370600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安徽泰德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泰德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泰德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安徽泰德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并定于20221111上午830在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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