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222破1号
2022年4月14本院根据申请人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裁定受理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截至2022年8月2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已确认债权总额达635976814.72元,并确认已接收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未收到重整、和解申请,管理人申请宣告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申请人提出和解和重整意愿,已符合破产条件,管理人所能接收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并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22破1号
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4月14本院根据申请人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裁定受理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2年8月2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已确认债权总额达635976814.72元,并确认已接收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未收到重整、和解申请,管理人以债务人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提交宣告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申请人提出和解和重整意愿,已符合破产条件,管理人所能接收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并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应予以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栾夫兴
审 判 员 王晓伟
审 判 员 张红献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颜蕾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