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1222破2号之二
因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将本院作出的(2021)皖 1222 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认可的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细则》执行分配完毕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 1222 破2号之五
申请人: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1月29日,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 1222 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认可的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细则》已执行分配完毕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请求本院终结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方案、确保破产债权获得依法清偿为基础。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已经查明债务人财产情况,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细则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现有财产已按法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细则》内容分配完毕,并能够确保破产债权获得依法清偿。故,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和县华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栾夫兴
审 判 员 张红献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曼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