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被告郑某某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郑某甲由男方郑某某抚养。2023年8月原告以郑某甲不愿与郑某某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请求变更郑某甲由原告李某某直接抚养,并要求郑某某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女郑某甲已年满十二周岁,其本人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李某某共同生活,且和郑某某相比李某某对郑某甲的关爱程度更高,且李某某有稳定的收入及住处,应当尊重郑某甲真实意愿。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李某某提出变更郑某甲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郑某某每月支付郑某甲抚养费1000元,结合郑某甲的实际需要及被告郑某某收入状况,未明显超出被告郑某某的支付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询问全面掌握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子女年龄和性别、子女受教育环境等因素,通过对郑某甲进行询问,其要求与母亲生活意愿比较强烈,发现其父亲未能妥善尽到抚养义务,本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作出判决,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