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在新村集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服务基层群众作用。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陈某与韩某双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十级伤残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韩某未满16周岁,未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责任年龄,且韩某逆向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太和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韩某系未成年人,故陈某将韩某及其父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太和法院旧县法庭庭长祝文波作为本案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经多次对双方释法析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韩某父母作为监护人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当庭履行。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暑期已至,各位家长要高度重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孩子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乘坐汽车系好安全带,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自行车,让孩子们快乐过暑假,安全不“放假”!